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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(七)条规定:房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,由意向购房人通过该平台按照刚需家庭、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。详见:http://124.115.228.93/zfrgdjpt/index.html
居民家庭进行意向登记时,还应遵循以下规定:
(一)意向购房人须以家庭(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)为单位进行意向登记;
(二)每个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登记,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,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意向登记;
(三)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、住房条件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,一经发现将在1年内不接受其意向登记。